☆賀☆阿鍾仔猛犬舍☆榮獲桃園縣101年度特定寵物業☆甲等☆評鑑殊榮
(高山犬 台灣大型土狗 台灣庫瑪犬 西藏獒犬
紐波利頓 )
選擇優良特定寵物店家,請認明桃園縣政府頒發之101年度特定寵物業評鑑優等或甲等獎狀
☆若欲購買犬隻請向合法寵物業者購買,對於犬隻健康及顧客購買的權益才有保障。
☆阿鍾仔猛犬舍☆就是你最佳選擇☆希望各位犬友的支持與愛護讓本舍主更上一層樓☆
☆我們以誠摯.負責.專業的服務品質☆
☆猛犬專線:0981790886
☆桃縣特寵登195號☆
依據: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8條
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(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所)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月10日發布之「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」,邀請動物保護相關專業、公正人士與業者代表,共同於本(101)年度8月至11月期間對本縣合法特定寵物業者進行查核及評鑑,評鑑結果(依成績分為優等42家、甲等61家、乙等61家、丙等40家)公告於桃園縣政府及動物防疫所網頁,提供一般民眾參考。經評鑑為優等、甲等之業者,訂於本年11月29、30日舉辦之「推動飼主責任教育與動物保護相關法令宣導教育活動」,分別進行頒發獎狀一紙以公開表揚,並作為民眾選擇優良特定寵物店家參考。另經評鑑為丙等之業者,並限期於三個月內完成改善,俾落實寵物業管理,提升寵物業服務品質與形象,進而保障寵物與飼主權益。☆猛犬專線:0981790886☆桃縣特寵登195號☆依據: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8條
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(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所)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月10日發布之「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」,邀請動物保護相關專業、公正人士與業者代表,共同於本(101)年度8月至11月期間對本縣合法特定寵物業者進行查核及評鑑,評鑑結果(依成績分為優等42家、甲等61家、乙等61家、丙等40家)公告於桃園縣政府及動物防疫所網頁,提供一般民眾參考。經評鑑為優等、甲等之業者,訂於本年11月29、30日舉辦之「推動飼主責任教育與動物保護相關法令宣導教育活動」,分別進行頒發獎狀一紙以公開表揚,並作為民眾選擇優良特定寵物店家參考。另經評鑑為丙等之業者,並限期於三個月內完成改善,俾落實寵物業管理,提升寵物業服務☆猛犬專線:0981790886☆桃縣特寵登195號☆
依據: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8條
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(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所)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月10日發布之「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」,邀請動物保護相關專業、公正人士與業者代表,共同於本(101)年度8月至11月期間對本縣合法特定寵物業者進行查核及評鑑,評鑑結果(依成績分為優等42家、甲等61家、乙等61家、丙等40家)公告於桃園縣政府及動物防疫所網頁,提供一般民眾參考。經評鑑為優等、甲等之業者,訂於本年11月29、30日舉辦之「推動飼主責任教育與動物保護相關法令宣導教育活動」,分別進行頒發獎狀一紙以公開表揚,並作為民眾選擇優良特定寵物店家參考。另經評鑑為丙等之業者,並限期於三個月內完成改善,俾落實寵物業管理,提升寵物業服務品質與形象,進而保障寵物與飼主權益☆猛犬專線:0981790886☆桃縣特寵登195號☆
依據: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8條
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(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所)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月10日發布之「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」,邀請動物保護相關專業、公正人士與業者代表,共同於本(101)年度8月至11月期間對本縣合法特定寵物業者進行查核及評鑑,評鑑結果(依成績分為優等42家、甲等61家、乙等61家、丙等40家)公告於桃園縣政府及動物防疫所網頁,提供一般民眾參考。經評鑑為優等、甲等之業者,訂於本年11月29、30日舉辦之「推動飼主責任教育與動物保護相關法令宣導教育活動」,分別進行頒發獎狀一紙以公開表揚,並作為民眾選擇優良特定寵物店家參考。另經評鑑為丙等之業者,並限期於三個月內完成改善,俾落實寵物業管理,提升寵物業服務品質與形象,進而保障寵物與飼主權益猛犬專線:0981790886☆桃縣特寵登195號☆猛犬專線:0981790886☆桃縣特寵登195號☆☆猛犬專線:0981790886☆桃縣特寵登195號☆依據: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8條
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(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所)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月10日發布之「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」,邀請動物保護相關專業、公正人士與業者代表,共同於本(101)年度8月至11月期間對本縣合法特定寵物業者進行查核及評鑑,評鑑結果(依成績分為優等42家、甲等61家、乙等61家、丙等40家)公告於桃園縣政府及動物防疫所網頁,提供一般民眾參考。經評鑑為優等、甲等之業者,訂於本年11月29、30日舉辦之「推動飼主責任教育與動物保護相關法令宣導教育活動」,分別進行頒發獎狀一紙以公開表揚,並作為民眾選擇優良特定寵物店家參考。另經評鑑為丙等之業者,並限期於三個月內完成改善,俾落實寵物業管理,提升寵物業服務品質與形象,進而保障寵物與飼主權益。查核及評鑑辦法第8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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